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任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南街实施扒窃,趁被害人陈某、袁某不备,盗走手机两部。触犯刑法264条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李志律师辩护意见:1、任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2、任东林具有退赃和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情节;3、任东林一贯表现良好,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;4、犯罪情节较轻,有较好的悔罪态度,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,对其适用缓刑在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,请求适用缓刑。
利州区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对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宣告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