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志律师亲办案例
彭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缓刑
来源:李志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12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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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彭某某尾随被害人董某到利州区南河XXXX宾馆,采取攀爬、翻窗的方式进入董某入住的房间,趁董某熟睡、酒醉意识模糊及房间黑暗之机,以讲普通话的方式掩盖自己的身份,被害人发现不是其朋友姚某某后,彭某某谎称自己有刀使用语言威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。认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规定,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李志律师辩护意见:1、具有坦白情节,可以从轻处罚;2、积极赔偿,取得受害人谅解,可以从轻处罚;3、犯罪情节较轻,有较好的悔罪态度,所在社区愿意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帮教,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,对其适用缓刑在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,请求适用缓刑。

利州区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对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宣告缓刑四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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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三段百丽城二期5楼5-6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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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志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四川律法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108*********4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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