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志律师亲办案例
杨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缓刑
来源:李志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12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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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2014年下半年,被告人樊某某、张某共谋实施盗窃获取钱财,樊某某伙同张某驾驶其牌照为川HBXXXX的吉利英伦小轿车,先后流窜至广元经济开发区盘龙镇、袁家坝办事处、石龙办事处及利州区等处在建工地,用事先准备好的多个白色塑料桶(25升容量)、软胶管、断线钳、美工刀、手套等作案工具,盗窃施工工地车辆油箱内柴油和电缆线。后将所盗窃柴油销赃至杨某某、金某夫妇及周某某处,将所盗电线销赃至吴某处。杨某某、金某夫妇先后多次收购樊某某、张某盗窃来的柴油,购赃交易金额1万余元,周某某先后多次收购樊某某、张某盗窃的柴油,购赃交易金额7千余元左右,吴某收购樊某某、张某所盗窃电缆、焊把线,价值8千余元。

在公安侦查阶段,辩护人李志向承办机关开发区分局申请取保候审,开发区分局决定对杨某某取保候审。

李志律师辩护意见:1、杨某某收赃金额没有指控的多;2、第一次购买的柴油不应作为犯罪数额;3、指控没有区分清楚究竟卖给杨某某夫妇多少柴油;4、购买柴油是自用,只要主动退赃,不认为是犯罪;5、愿意积极退赃。总结,请求处缓刑。

利州区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判决,对杨某某、金某夫妇处拘役四个月,宣告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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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三段百丽城二期5楼5-6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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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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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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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四川律法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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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108*********4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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