赵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,被利州区检察院决定逮捕。 李志律师受理本案件后,认为赵某某没有羁押必要,遂向承办机关利州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审查。利州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李志律师意见,对赵某某变更强制措施,取保候审,赵某某于2017年6月8日被释放。
利州区检察院以非法持有罪向利州区法院提起公诉。在庭审中,李志律师认为,被告赵某某情节轻微,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,请求法院对赵某某适用缓刑。利州区法院采信李志律师意见,在2017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: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宣告缓刑二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