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某涉嫌犯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,经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,于2018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,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。
2018年6月22日四川律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乔某某委托,当日指派李志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。李志律师接受指派后,当日会见了张某,并在当日向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,未获批准。2018年7月20日,李志律师再次向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,仍未获批准。
2018年9月21日,张某案移送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,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,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。李志律师又多次和检察院承办人员交换意见,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,未获批准。
2019年1月15日,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在2018年4月至5月期间,从叶某某处共买卖了7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2张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,然后加价卖出从中牟利。张某的行为构成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身份证件罪,应当以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李志律师辩护认为,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诉,具有坦白情节。且愿意退赔全部账款和缴纳罚金,认罪认罚,请求从轻处罚,判处缓刑或者在一年以下量刑。法院采纳李志律师辩护意见,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判决,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。张某于2017年4月17日被释放。